扎魯特旗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2021)內0526刑初181號
公訴機關扎魯特旗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包某,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于內蒙古自治區(qū)通遼市,蒙古族,初中文化,農民。因涉嫌犯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于2021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審。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包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綜合考慮被告人包某的犯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決定對被告人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包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罰金四千四百元(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陳光飛
書記員范明偉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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