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與被告李某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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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禾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2021)湘1024民初1039號

原告:郭某某,男……
委托訴訟代理人:雷水華,嘉禾縣光大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

經審理,本院查明事實如下:2020年8月3日,原告受被告雇請和安排,在嘉禾縣眾鑫汽車修配廠為被告所購買的廢舊汽車進行切割。當天上午9點左右,原告正在工作時,被切割中的汽車廢舊車箱突然倒下砸中正在工作的原告。后原告被送往嘉禾縣中醫(yī)醫(yī)院住院治療28天。2020年9月11日,郭某某在第一次住院治療出院不久,因身體不適再次到嘉禾縣中醫(yī)院住院治療,10月10日出院,住院治療29天。郭某某2次住院治療及門診治療,共開支醫(yī)療費49245.06元。住院治療期間,被告李某某為原告郭某某支付了醫(yī)療費5000元。
原告的傷經郴州市嘉明司法鑒定所鑒定書出具[2020]臨鑒字第27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郭某某的T11下關節(jié)突骨折、T12椎體爆裂性骨折、L1椎體骨折行內固定術,構成八級傷殘。郭某某的左側第3、4、5、6、7肋骨骨折,構成十級傷殘。郴州市嘉明司法鑒定所出具[2020]臨鑒字第27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郭某某的T11下關節(jié)突骨折、T12椎體爆裂性骨折、L1椎體骨折行內固定術,左側第3、4、5、6、7肋骨骨折的誤工期130日、護理期60日、營養(yǎng)期70日。郴州市嘉明司法鑒定所出具[2020]臨鑒字第27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郭某某的T11下關節(jié)突骨折、T12椎體爆裂性骨折、L1椎體骨折行內固定術的鋼板取出費用17000元。郭某某為此花鑒定費2200元。原告受傷后,多次跟被告協(xié)商賠償問題,均因分歧過大而無法達成一致,遂訴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郭某某為城鎮(zhèn)人口。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嘉禾縣中醫(yī)醫(yī)院住院病歷、醫(yī)藥發(fā)票、司法鑒定書、鑒定費發(fā)票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的焦點問題為:一、原、被告民事責任的承擔。二、原告應得到賠償的項目和數額?,F分別闡述如下:
一、關于民事責任的承擔。本案被告李某某雇請原告郭某某進行切割工作,李某某在工作場所未設置任何安全防護措施,也未進行安全提醒,致使郭某某在作業(yè)中受傷,李某某作為原告的雇主,應對原告郭某某在工作過程中受傷所遭受的經濟損失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原告郭某某在工作中明知作業(yè)場所無安全防護措施,既未要求雇主落實安全防護措施,自己也未主動防范安全隱患的發(fā)生,具有一定的過錯,對損害的發(fā)生承擔次要責任。綜合本案的具體情況,李某某對原告的損失承擔80%的責任,郭某某對自己的損失承擔20%的責任。
二、原告應得到賠償的項目和數額。原告郭某某為城鎮(zhèn)戶口,結合本案實際,原告的各項損失為:
1.醫(yī)療費:49245.06元。
2.誤工費:因郭某某在汽修廠務工,參照2020年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72723元標準計算,每天工資為202元?,F原告按每天200元計算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誤工費為130天×200元/天=26000元。
3.護理費:原告主張6000元,按當地護工100元/天計算,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
4.營養(yǎng)費:原告主張21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
5.住院伙食補助費:郭某某二次住院共計57日,按每日60元計算,共計3420元,原告主張超過部分不予支持。
6.后續(xù)治療費:17000元。
7.傷殘賠償金:254988元(39842元/年×20年×32%)。殘疾賠償金按受訴法院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2020年的41698元標準計算,但原告同意按事故發(fā)生前的上一年即2019年的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39842元計算,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
8.精神損失費:15000元。
9.鑒定費:2200元。
以上1—9項合計375953.06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擔80%,即300762.44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原告郭某某經濟損失375953.06元的80%,即300762.44元??鄢钅衬骋迅犊?000元,李某某還應賠付郭某某295762.44元。其余損失由原告郭某某自負。
二、駁回原告郭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58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2766元,由原告郭某某負擔69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鄧慶紅
代理書記員李志東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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