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與朱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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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皖1525民初1110號

原告:董某,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漢族,住xxx。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冠軍,霍山縣南岳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某,男,1991年5月7日出生,漢族,住xxx。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系朋友關系,2020年6月29日,被告出具借條向原告借款46250元,后該借款經原告催要被告未歸還致原告訴至本院。
上述事實,由被告出具的借條及當事人陳述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被告向原告借款46250元,原告已履行出借義務,雙方民間借貸關系依法成立,應受法律保護,被告欠原告借款46250元,依法應當歸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朱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歸還原告董某欠款46250元;
款交本院轉付(賬號:3405××××0510;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戶名:霍山縣人民法院立案庭;匯款單注明本案案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60元,減半收取計480元,由被告朱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黃承華
書記員翁曉舟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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