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掖市分公司與被告周某、馬某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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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追償權糾紛(2021)甘0725民初1603號

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掖市分公司。住所:張掖市。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負責人:馬某1,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甘肅焉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某,女,東鄉(xiāng)族,山丹縣居民,住山丹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
被告:馬某,男,回族,山丹縣居民,住山丹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
二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某,女,東鄉(xiāng)族,山丹縣居民,住山丹縣,系被告周某之妹。公民身份號碼:XXXX。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被告周某與被告馬某系夫妻關系。2017年10月29日,被告周某在原告處填寫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投保單一份,欲申請貸款30萬元,用于日常生活消費。2017年10月30日,原告向被告周某簽發(fā)《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一份,約定由原告為被告周某在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掖西區(qū)支行貸款185000元提供擔保,保險期間為自個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fā)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保險金額為204577.37元,保險費為83280.24元,保險費每月按時繳納,每月應繳保險費為2313.34元,賠償等待期80天。上述保險單特別約定:1.保險人賠償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的,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2.保險人基于投保人違約而理賠后,保險人有權追回賠償款項、違約金、理賠及催收產生的其他費用。2017年11月1日,被告周某作為借款人,被告馬某作為共同還款人,向原告出具共同還款承諾書一份,被告馬某承諾與周某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直至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后終止。2017年11月6日,被告周某向原告出具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投保人面談表一份,表明已明確知悉申請金額、貸款期數、月保費率、保費總額、每期保費、每期還款日等。同日,被告周某與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掖西區(qū)支行簽訂《個人擔保借款合同》一份,約定被告周某向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掖西區(qū)支行借款185000元,借款用途為日常生活消費,借款期限為2017年11月6日至2020年11月5日,借款種類為人保消費保捷貸,執(zhí)行利率為6.65%,逾期利率為9.975%,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合同簽訂后,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約向被告周某發(fā)放了貸款185000元。被告周某在還款期限內僅支付部分本息,剩余借款本息45328.19元未按約償還。后經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催收,原告于2020年6月26日代被告周某向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掖甘州支行賠付45328.19元,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掖甘州支行收到上述款項后向原告出具了《代償債務與權益轉讓確認書》,原告取得上述款項的追償權。
另查明,本案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中被保險人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掖西區(qū)支行隸屬于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掖甘州支行。

本院認為,被告周某與原告簽訂的《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單》及被告周某與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掖西區(qū)支行簽訂的《個人擔保借款合同》均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均屬合法有效的合同,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被告周某在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掖西區(qū)支行借款后未按約償還貸款,原告作為被告周某的擔保人,按照保險單的約定履行擔保義務,代替被告周某向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掖甘州支行償還借款本息后,依法享有向被告周某追償的權利,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周某償還其代為清償的借款本息45328.19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違約金12238.61元的訴訟請求,根據保險合同,雙方雖約定保險事故發(fā)生,保險人(原告)賠償后,被告逾期30日未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和未付保費,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自理賠之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但該約定明顯過高。本院根據公平原則,以原告實際損失即原告預期可得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為基礎,調整為按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計算為宜,被告周某應自原告賠付后當日即2020年6月26日起至款項還清之日以尚欠理賠款45328.19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3.85%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原告主張270日的違約金,系對法律所賦予其訴訟權利的正當處分,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也未損害國家、集體及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經本院核算,被告應承擔合理違約金為1291元(45328.19元×3.85%÷365日×270日)。
關于被告馬某在本案中是否承擔還款責任的問題。本院認為,被告馬某曾于2017年11月1日與被告周某向原告出具共同還款承諾書一份,書面承諾愿意與借款人周某共同承擔還款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規(guī)定,被告馬某與被告周某系夫妻關系,本案涉案貸款發(fā)生于二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且被告馬某書面承諾與借款人周某共同對該筆貸款承擔還款責任,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故被告馬某應與被告周某對本案所涉?zhèn)鶆粘袚餐€款責任。
綜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周某、馬某償付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掖市分公司理賠金45328.19元,承擔違約金1291元,合計46619.19元,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掖市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39元,減半收取619.5元,由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掖市分公司負擔118元(已交納),被告周某、馬某負擔501.5元,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花劍云
書記員呂文青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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