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危險駕駛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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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于洪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刑事(2021)遼0114刑初308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于洪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審。

經審理查明,2020年8月8日20時許,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駕駛遼A19FY號小型轎車,由東向西行駛至沈陽市于洪區(qū)沈新路102線沙嶺路13號中國石油東20米處,被現場查獲。經鑒定,胡某某血液中檢出酒精成分,其含量為173.1mg/100ml,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庭審過程中并無異議,且有戶籍信息、司法鑒定意見書、案件來源、抓捕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危險駕駛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張引
人民陪審員李靖
人民陪審員鄧瓊
書記員張翠萍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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