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與鄔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實務研究720字數 621閱讀模式

淮濱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豫1527民初3027號

原告:何某某,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淮濱縣。
被告:鄔某某,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淮濱縣。

本院經審理查明,被告鄔某某與原告何某某存在民間借貸關系,被告出具欠條內容“今借到何某某現金7620元,鄔某某”。另查明被告鄔某某已經歸還上述借款中的1000元,上述查明事實有借條原件及庭審筆錄加以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規(guī)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結合本案,原告何某某提供的欠條原件可以證明其與被告鄔某某之間債權債務關系真實成立,因此,原告何某某享有對被告鄔某某主張歸還借款的權利。由于被告鄔某某未能舉證證明歸還剩余借款6620元,故被告鄔某某應當履行歸還剩余借款6620元的義務。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20]17號)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鄔某某于本判決法律生效之日起三十日日內歸還原告何某某借款662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原告何某某已經預交),由被告鄔某某負擔21.8元,原告何某某負擔3.2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韓卓珂
書記員黃婭雯

2021-08-05

(本文來自于網絡,本網轉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