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合伙合同糾紛(2021)粵0307民初4867號
原告:衡某某,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漢族,身份證住址河南省遂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某,廣東思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方某某,女,1983年1月9日出生,漢族,身份證住址廣東省普寧市。
被告:深圳某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龍崗區(qū)。
法定代表人:方某某。
兩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冷某某,廣東榮超律師事務所律師。
經審理查明,2018年1月23日,原告衡某某與被告深圳某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簽訂《合同書》,約定原告投資100000元,入伙被告深圳某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全部經營項目,合伙份額為百分之十。合同簽訂后,原告轉賬給案外人馮某某20000元,轉賬給案外人盧某某30000元,轉賬給被告方某某40000元,原告稱加上原告應得的提成款10000元,原告完成了支付投資款100000元的合伙出資義務。被告確認原告轉賬的真實性,但是稱該款項不是出資款,實際上是股權轉讓款。2019年12月16日,被告方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條》,確認在2019年12月16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承諾于2021年12月30日還清。原告稱該借條是因為雙方結算,同意原告退伙被告承諾支付的退伙結算款,被告不予認可原告的陳述,認為該借條既非真實借款,也非同意原告退出公司向其支付的結算款,但被告不能解釋出具該借條的原因。原告提交了一份與被告方某某在2019年11月17日的電話錄音,被告確認其真實性,電話錄音中雙方有談到原告退出合伙的情況。2020年原告以本案兩被告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兩被告償還借款100000元,2020年5月14日,本院作出(2020)粵0307民初7389號民事判決,認為原告主張的100000元并非借款,其中90000元是原告向公司的原投資者支付的股權轉讓款,10000元是方某某承諾給原告的提成款,因此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經生效。
被告深圳某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系有限責任公司,有兩名股東,其中方某某占股93%,張某某占股7%。
本院認為,原告衡某某與被告深圳某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簽訂《合同書》,表面上是原告與被告深圳某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合伙協議,結合雙方的證據和當庭陳述,以及生效的(2020)粵0307民初7389號民事判決,可以看出該合同實質是被告方某某將其持有的被告深圳某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10%股權轉讓給原告的股權轉讓協議。根據電話錄音和被告方某某出具的《借條》,我們確認雙方的股權轉讓協議于2019年11月17日已經解除,雙方同意由被告方某某返還原告股權轉讓款50000元,該應返還的股權轉讓款轉化為被告方某某向原告的借款。因雙方約定還款期限是2021年12月30日,到本案庭審辯論終結,該還款期限仍未到達,雙方約定的履行還款條件尚未成就,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償還股權轉讓款5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衡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265.36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衡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孫鎮(zhèn)碑
書記員李開影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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