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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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田縣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危險駕駛罪(2021)冀0229刑初135號

公訴機關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某,男,1996年4月17日出生,河北省玉田縣人,漢族,大專文化,農民,群眾,戶籍所在地及現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縣。因犯XXXX罪,2019年7月19日被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2020年11月23日被玉田縣XX局監(jiān)視居住,2021年6月25日被玉田縣人民檢察院監(jiān)視居住,同年7月6日被本院監(jiān)視居住。

經審理查明,2020年9月15日22時許,被告人張某某酒后駕駛冀B×××××號小型轎車沿京哈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車上乘員李某、張某坐后排。在行駛至玉田縣“黑貓王”飲料廠西路段時,駛入公路北側,撞公路北側路下樹木,致張某某及車上乘員李某、張某受傷,車輛損壞。經天津迪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84mg/100ml,屬醉酒駕駛。
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某賠償被害人李某、張某損失并達成和解協議,被害人李某、張某對被告人張某某予以諒解。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筆錄;被害人李某、張某陳述筆錄;受案登記表;玉田縣XX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天津迪安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玉田縣XX交通警察大隊說明;到案經過;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協議書;諒解書;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玉田縣醫(yī)院住院診斷書;本院(2019)冀0229刑初332號刑事判決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商業(yè)保險保險單;戶籍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刑事處罰。被告人張某某犯罪以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可從輕處罰;其得到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數罪并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撤銷本院(2019)冀0229刑初332號刑事判決書對被告人張某某因犯XXXX罪所判處的緩刑,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袁靜
人民陪審員杜鵑
人民陪審員王雷
書記員周治新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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