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某與郭某1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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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糾紛(2021)豫1623民初4137號

原告:費某,女,生于1994年6月22日,漢族,住商水縣。
被告:郭某1,男,生于1993年10月10日,漢族,住商水縣。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于2012年經人介紹相識,同年8月底按照農村風俗舉行結婚儀式開始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長子郭某2。原、被告于2016年7月11日在商水縣民政局辦理結婚證。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間,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夫妻感情一般。

本院認為,原告費某要求與被告郭某1離婚,未向法庭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不能證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為原被告家庭的穩(wěn)定和子女的健康成長,法院應當判決不準離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費某與被告郭某1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張桂梅
書記員胡世聰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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