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聘請事業(yè)編制員工的法律風險與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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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招聘】
  • 【風險點】
  • 招聘條件設置不合理。條件設置不合理主要表現(xiàn)為:設置歧視性條件以及與崗位職責無關的指向性、限制性條件,設置針對特定對象的“量身定做”條件;
  • 學校招聘事業(yè)編制員工未按照《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guī)定》辦理報備;
  • 招聘信息發(fā)布不規(guī)范。
  • 【防范措施】
  • 公開招聘如果確實需要設置限制性條件,一定要確保內容明確、具體,充分說明理由,為學校保留一定的錄用主動權。同時做到各職位的招聘條件都事先向應聘者公示,并保留相應的公示證據;
  • 根據《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guī)定》,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部門直屬學校的招聘計劃須報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并報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備案。地

(市)、縣(市)人民政府所屬學校的招聘計劃須報地區(qū)或設區(qū)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

  • 按照《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通知》要求,學校招聘事業(yè)編制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發(fā)布招聘信息,內容應包括公開招聘范圍、條件、程序和時間安排、招聘辦法、報名方法等內容。
  • 【聘用合同】
  • 【風險點】
  • 聘用合同試用期約定違法;
  • 學校與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時,對特殊人員的聘用期限重點關注;
  • 聘用合同由他人代簽導致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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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防范措施】
  • 學校擬定聘用合同要將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內,此外聘用合同的試用期有特殊規(guī)定。 如軍隊轉業(yè)干部、復員退伍軍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員可以簽訂中、長期合同,首次簽訂聘用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大中專應屆畢業(yè)生的,試用期可以延長至 12個月。
  • 特殊身份的聘用人員,學校與其簽訂聘用合同的期限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規(guī)定:第一,軍隊轉業(yè)干部、復員退伍軍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員可以簽訂中、長期合同,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 3年。第二,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 25?年或者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已滿 10?年且年齡距國家規(guī)定的退休年齡已不足 10?年的人員,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學校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該人員退休的合同。
  • 根據《事業(yè)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未經本人書面委托,由他人代簽的聘用合同,本人提出異議的聘用合同無效。為了避免因為簽訂形式存在問題致使聘用合同無效,簽訂時要由聘用人員本人或者其書面授權人在合同文本簽字。
  • 【聘用合同解除】
  • 【風險點】
  • 與考核不合格人員的解除聘用合同容易產生糾紛。
  • 解除聘用合同未支付經濟補償;
  • 受聘人員單方解除權限制。
  • 【防范措施】
  • 學校與考核不合格員工解除聘用合同,需要注意以下幾點:第一,考核方案、考核辦法要合法合規(guī),且應當經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討論通過。第二, 考核結果一定要經過學校負責人員或學??己斯ぷ鹘M織集體研究決定,并要形成書面意見??己私Y果要下發(fā)書面通知,被考核人員應當簽收確認。第三,學校不能因為職工考核結果不合格,就即刻主張解除聘用,應根據法規(guī)程序進行崗位培訓、崗位調整等工作。

 

  • 依法給予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應當提前 30日通知因考核不合格而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員,并予以經濟補償。解除聘用合同的經濟補償應根據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 1?年的,按 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被解聘人員支付;工作年限6?個月以上不滿 1?年的,按 1?個月計算;不滿 6?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這里所說的工資是指職工上年實際領取的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高于當地月平均工資 3?倍以上的,按當地月平均工資的 3?倍計算。

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與聘用單位協(xié)商一致的,受聘人員應當堅持正常工作,繼續(xù)履行聘用合同;6?個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與聘用單位協(xié)商一致的,即可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